第一條 本會會員執行業務應遵守記帳士法、相關法規、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及本會章程。
第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獎勵之:
一、協助本會推行會務,績效卓著者。
二、代表本會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優良者。
三、教育訓練出席全勤者。
四、贊助本會各項活動經費,貢獻卓著者。
五、擔任本會各項活動工作人員,服務熱忱者。
六、代表本會擔任稅務行政機關服務志工者。
七、出席本會各項活動,熱心會務者。
八、其他合於獎勵事項者。
第三條 會員獎勵部份:分為公開表揚、頒發獎狀、獎章。
一、公開表揚:委員會作成決議,在公會網站上公佈表揚名單及優良事蹟。
二、頒發獎狀或獎章:委員會作成決議,在公會網站上公佈表揚名單及優良事蹟,予以頒發獎狀或獎
章,並在會員大會上公開表揚。
三、推薦參加財政部優良記帳士甄選。
第四條 違反第一條所列行為之一者,會員之懲罰部份:分為勸告、糾正、移付懲戒。
一、勸 告:因注意而不注意、疏忽犯錯且情節輕微者;委員會作成決議,由主任委員簽章送請理
事長通知該會員。
二、糾 正:經勸告無效再犯、影響記帳士信譽者;委員會作成決議,由主任委員簽章送請理事長
予以糾正該會員。
三、移付懲戒:違背法紀且經查證屬實者;委員會作成決議,送請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函請
主管機關移送懲戒。
第五條 本會會員獎懲事項由紀律委員會處理之,並作成決議,送請理、監事會通過。
第六條 會員合於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年度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監事會推薦,於大會召開前由紀
律委員會評選優良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第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委託人、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稅務機關、理監事會、本會會員,得
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本公會交付懲戒;或由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之。
第八條 本獎懲辦法經理事會通過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其修訂時亦同。